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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同时式执行。 即对两个以上的连带责任被执行人实行同时发执行通知书,又分为两种方法,一是对各被执行人同时采取全额执行强制措施,然后合并被执...
对连带之债的执行条件,可以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予以限制:1。实质性条件(1)须有连带之债的存在。在连带之债的执行中,连带之债的成立与否直接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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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之债中包括与的债权债务关系和多数债权人或债务人的连带关系,因此连带之债的效力包括外部效力和内部效力两个方面:一、连带之债的外部效力1、在连带债权的情况下在此种情况下,各债权人均有权向债务人请求全部给付,债务人也有权向任何一个债权人主动履行义务,一个债权人受领了债务人的全部给付,其他债权人的债权即归于消灭。2、在连带债务的情况下在此种情况下,每个债务人均有清楚全部债务的义务,债权人可以同时要求或先后要求全部或部分债务人履行债务,被请求的债务人不得以存在其他债务人为由拒绝给付。多数债务人中的一人或多人因履行全部给付从而消灭连带债务,此时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不再承担给付义务。在连带债务全部清偿之前,全部债务人对未履行部分仍负连带义务。二、连带之债的内部效力1、在连带债权的情况下连带债权的内部效力是基于连带债权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享有连带债权的每个债权人都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一部或者全部义务,也可以不行使自己的权利。但是某一债权人得到全部给付或者得到部分给付超过自己应享有份额的部分,应按债权人之间确定的债权比例交还其他债权人,其他债权人也可以要求受领给付的债权人予以返还。2、在连带债务的情况下连带债务的内部效力是源于连带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连带债务的各债务人都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但是各债务人是按照一定份额分担债务的,所以当某一债务人清偿的债务超过自己所用承担的份额时,有权向其他债务人追偿。《》第87条规定:“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
1、同时式执行。 即对两个以上的连带责任被执行人实行同时发执行通知书,又分为两种方法,一是对各被执行人同时采取全额执行强制措施,然后合并被执行财产,完成法律文书的指令。二是按份合并执行法,即按照法律文书指令的给付内容先分到各被执行人头上,然后根据执行情况进行相加来完成执行指令。此种方式适合各被执行人都有履行能力的案件。 2、选择式执行。 即对一般连带责任的被执行人,在查明各被执行主体的履行能力后,择其易于执行的被执行人先执行,该方式执行效果明显,执行周期短,实践中较为常见。此种执行方式的后果是产生被执行主体之间的追偿权,也是特别容易引发抗法和信访案件发生的一种执行方式。 3、转换式执行。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民事执行必须以生效的法律文书为依据。在民事执行中,生效裁判是人民法院取得执行权的前提条件,在就共同侵权所作的判决中,就共同侵权人的责任一并认定,人民法院根据该判决予以执行,当无疑问。但在保证连带之债的场合,法院判决仅就被保证人而作出,在执行中,被保证人履行不能,根据连带之债民法理论,人民法院可以执行保的财产,此点前述已有分析。现在的问题是,保证人既然被排除在判决效力之外,判决对之如何适用,亦即人民法院据以执行保证人财产的依据是什么?关于这一点,实践中有几种不同的做法:一是重新以判决的方式确认连带债务人的责任;二是裁定直接执行保证人财产;三是通知保证人在一定期限履行。笔者认为第三种方式较为可行。第一种方式不符合诉讼经济原则;第二种方式以裁定确认实体权利义务关系似有不妥;第三种方式采用通知的形式表明保证人基于实体法律规定而受判决的约束,尽管判决本身并不对之适用。执行中,人民法院的执行依据依然是生效裁判。这可以认为是连带之债执行的诉讼法依据。连带之债的判决效力扩张及于保证人的事实,其理论基础仍源于连带之债理论,判决扩张的基础仍是保证人对保证债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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