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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监视居住相关规定是哪些

2022-08-04
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1.现行上一级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对下一级职务犯罪侦查部门报请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审批流于形式,属行政性审批 现在我国检察机关建立了“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实行“全员、全面、全程[1]”在该系统内网上办案。其中“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审查案件”类型为上一级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对下一级职务犯罪侦查部门报请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审批案件,该案件类型中办案时,上一级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对下一级职务犯罪侦查部门报请的案件,不需要制作案件审查报告对该案的事实、证据、决定有否的理由进行分析说明,只需要制作一个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的文书,该文书只需要载明该案因重大贿赂案件有碍侦查决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既可,这种情形在全国都是一致的[2],现行的2013年《刑诉规则》、2014年《职务犯罪指居通知》等规定都未要求上一级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决定有否的理由进行分析说明,因此现行上一级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对下一级职务犯罪侦查部门报请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审批流于形式,属行政性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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