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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
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提供安全、优质的运输服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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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车客运、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按照核定的经营期限从事客运经营活动。客运班线经营期满后,原取得的客运班线经营权自行终止;需要延续经营的,班车客运、包车客运经营者应当在期满前重新提出申请。客运经营者应当在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后六个月内投入经营。无正当理由未投入运营或者运营后连续停运六个月以上的,视为自动终止经营,由原许可机关注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工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道路运输管理的相关工作。
道路运输业发展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安全便捷、节能环保的原则,按照综合高效、优势互补的要求,与铁路、轨道、水路、航空和管道等其他运输方式合理衔接、协调发展,充分发挥综合运输的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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