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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情权,是指公司股东了解公司信息的权利。按照类型不同,股东知情权可分为股东知情权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依照《》第三十四条?股东有权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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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东知情权诉讼原告应当且只能是股东,包括经工商登记公示的股东和未经工商登记公司股东名册明确记载的股东。此外,人均无原告主体资格。2、原告股东同时担任公司监事的,必须从股东知情权诉讼中排除监事的概念。这是因为监事会是执行业务监督的法定机构,其职权包括财务监督权。因此,监事对公司的知情权是职权层面的知情权,而不是股东权利层面的知情权。同样,公司高管也没有侵犯知情权的问题。没有必要通过法院的救济渠道来保护他们的知情权。3、能够提起股东知情权诉讼的原告股东不得仅限于被告公司的现任股东。4、公司实际投资者不具备股东知情权诉讼原告主体资格。为了行使股东的知情权,必须自己的股东身份为前提,在成为显名股东之前,无权提起股东知情权诉讼。
1、关于股东的知情权,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2、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 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股东行使知情权: 1、根据第34条第一款规定,行使查阅、复制、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的权利,并无时间、形式等方面的要求,股东可以随时提出要求,公司有义务满足。 2、股东可以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知情权的具体范围和实现方式,比如章程中可以规定公司应每月向股东提交会计报表或者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资料(公司法第166条)。 3、根据公司法第34条第二款的规定,股东有公司会计账簿查阅权,但应当提出书面请求(客观要件),书面申请一般应表明股东身份、写明请求查阅某个期间的账簿以及查阅目的(主观要件)。公司如果拒绝,应当在收到该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4、股东知情权诉讼。股东知情权被侵犯的,可以向公司住所地基层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公司允许股东查询或者复制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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