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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女方如何争取孩子的抚养权?

2021-12-01
离婚案件中,双方对抚养权有争议,无法协商一致的,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子女抚养意见》)的规定,判决妇女抚养子女的有利条件如下:(1)两岁以下子女一般与母亲生活在一起;(2)绝育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3)子女长期生活,改变生活环境明显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4)没有其他子女,对方有其他子女;(5)子女随其生活,有利于子女的成长,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不适合与子女共同生活;(6)双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但子女与祖父母单独生活多年,祖父母要求并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7)八周岁以上的子女主动要求与母亲生活的。对应上述条件,为了争取子女的监护权,女性可以从以下九个方面准备证据:(1)儿童户籍证明或出生证明,儿童不满两岁;(2)医疗机构出具的女性绝育或丧失生育能力的诊断证明;(3)子女长期随其生活,关注子女生活和教育的证明;(4)对方有其他子女证明(如户籍子女);(5)医疗机构出具的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的诊断证明;(6)对方有吸毒、赌博、酗酒等不良习惯,或有虐待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证明;(7)子女与祖姆单独生活多年,祖父母要求并有能力帮助照顾孙子女的证明;(8)8岁以上子女要求母亲生活证明(一般法院会单独询问);(9)女方有相应的工作能力和经济收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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