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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给个人不需要税号,开给单位必须要有税号。...
购买方是企业的,必须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否则取得该发票的纳税人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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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增值税普通法票无需纳税人识别号。r税局的开票新政,只是要求销售方向企业(购买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需要输入纳税人识别号。r向不属于“企业”的购买方(如自然人、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开具增值税普通法票,无须输入纳税人识别号。r你看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就知道。rr如果你是销售方,没有税号的票,打印之前和购买方再确认一次,是否需要税号。r如不需要,按照购买方提供为准。
购买方为企业时,增值税普通发票开票需要对方税号。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一、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二、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销售方开具发票时,通过销售平台系统与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后台对接,导入相关信息开票的,系统导入的开票数据内容应与实际交易相符,如不相符应及时修改完善销售平台系统。
没有什么影响。税务部门曾作如下过渡期解释:r(1)2017年6月30日以前已申报确认销售(纳税义务发生)尚未开票的,仍可按13%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r(2)2017年7月1日以后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的,按对应的蓝字发票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r(3)2017年7月1日以后取得的13%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继续按票面税额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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