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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一条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第二条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上世纪八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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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为大家解答晚婚婚假国家规定2017:修改后的《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延续和扩大了享受增加婚假的奖励待遇对象。一是保留了婚假待遇。将增加婚假7日的适用对象由晚婚职工扩大为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二是延续和扩大了享受增加生育假的奖励待遇对象,将增加产假60日的奖励对象,由原来的晚育职工扩大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夫妻。也就是说:无论是一孩、二孩,还是再生育三孩以上的,只要符合条例规定生育的夫妻都可以享有延长生育假的相关奖励,及其他相关的社会福利。修改后规定,“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日,配偶享有护理假15日”。与已经修改条例的一些省份比,我省的生育假是待遇较高的省份之一。
中国大陆法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中国港台法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18岁,女不得早于16岁。 中国1950年婚姻法规定的法定婚龄为男二十岁,女十八岁。因此规定“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这次修订婚姻法,有的同志建议将男女的结婚年龄统一为一个标准,或均为二十二周岁,或均为二十周岁。 中国婚姻法关于婚龄的规定,不是必婚年龄,也不是最佳婚龄,而是结婚的最低年龄,是划分违法婚姻与合法婚姻的年龄界限,只有达到了法定婚龄才能结婚,否则就是违法。法定婚龄不妨碍男女在自愿基础上,根据本人情况推迟结婚时间,为贯彻我国计划生育国策,婚姻法也鼓励晚婚晚育。一些单位以享受优惠政策的婚龄代替法定婚龄,不达到这一结婚年龄,不批准男女双方结婚,这样做是不妥的。法律是倡导晚婚,而不是强制晚婚,不是说结婚越晚越好。为保障在婚龄问题上严格执法,《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申请结婚的当事人,因受单位或他人干涉不能获得所需证明时,婚姻登记机关查明确实符合婚姻法和本办法规定的,也应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新婚姻法军人婚姻的规定有以下内容: 为结合军队实际贯彻执行《婚姻法》,总政治部于11月颁布了《军队贯彻实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军人晚婚年龄、配偶条件等诸多问题作了具体规定: 1、尊重社会公德的特别规定: 现役军人在处理婚姻关系上,应当模范遵守《婚姻法》,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未婚同居,不得发生婚外性关系。 2、晚婚年龄的特别规定: (1)军队提倡和鼓励晚婚。 (2)男军人25周岁、女军人23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 (3)具体鼓励措施是:双方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3天婚假外,各另增加晚婚假7天。在奖励假期间,工资照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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