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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认定书内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
根据法律的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的基本情况。 包括当事人的详细个人情况(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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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认定书,是指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根据事故事实和法律制作的认定事故各方当事人责任的一种法律文书。它是事故当事人解决事故民事赔偿、申请重新认定、追究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依据。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2)交通事故的主要事实; (3)造成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 (4)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和认定违章行为的有关法律条款; (5)当事人应负的交通事故责任。
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内容包括: 1、交通事故当事人的相关信息; 二、车辆相关情况; 3、道路环境现状; 4、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 5、交通事故证据、原因; 六、双方事故责任等。
1、除未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车辆的或者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以外,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的基本情况; (2)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 (3)交通事故证据及形成原因的分析; (4)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2、未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要求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的书面申请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受害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有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的责任;无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无责任。并送达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 3、对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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