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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第121次常务会议通过,由国务院于2006六年1月21日颁布,2006年3月1日起实施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的规定:一、条件第...
第六条规定必须同时满足。其中有一条满足可申请,最后肯定批准不了。有法定赡养义务人就不符合申请“五保户”的条件。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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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的条件:(一)无法定扶养义务人,或者虽有法定扶养义务人,但是义务人无扶养能力的;(二)无劳动能力的;(三)无生活来源的(不包括捡垃圾者,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即捡垃圾者为有生活来源);(四)老年、残疾、未满16周岁的村民。法定扶养义务人,是指依照规定负有扶养、和义务的人。
申请五保户没有年龄限制,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农村五保供养条例》第六条 老年、残疾或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村民本人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公告;无重大异议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将评议意见及相关材料报送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及相关材料报送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及相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批准给予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调查核实申请人的家庭状况和经济条件;必要时,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进行审查。申请人、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接受调查,如实提供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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