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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设区的市规划主管部门根据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可以组织编制跨设区的市、跨县(市、区)的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用于指导区...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临时建设、临时用地批准期满前,自行拆除建筑物、构筑物,清理场地,归还用地。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临时用地的,建设单位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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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镇和乡应当依照本条例制定城乡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则,确定应当制定村庄规划的区域。在确定区域内的村庄,应当依照本条例制定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指导前款规定以外区域的村庄制定村庄规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分为修编、调整和补充。修编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当对修编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征求专家、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编制修编方案。修编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报批。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公布实施,并按照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备案。补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报原审批机关备案后公布实施。涉及利害关系人利益的,应当征求其意见。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涉及城市、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总体规划。
XX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市的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国务院审批。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镇总体规划,报XX审批。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设区的XX审批,并报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历史文化名城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历史文化名镇总体规划报设区的XX审批。城市、镇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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