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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运用简易程序审理。...
刑事案件中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如下: 一、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2、被告人不承认自己的犯罪行为; 3、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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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原告可以口头起诉的。原告口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予以准确记录,将相关证据予以登记。人民法院应当将上述记录和登记的内容向原告当面宣读,原告认为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捺印。在适用简易程序的前提下,原告起诉后,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随时传唤双方当事人、证人。以捎口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发送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足以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其作为按撤诉处理和缺席判决的根据。法条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六条、第十八条。
1、审理事实清楚。 2、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3、争议不大的民事案件。
刑事诉讼简易程序是对第一审普通程序的简化,设置简易程序符合当今世界各国刑事诉讼立法的趋势,对于及时惩罚犯罪,提高办案效率,都有重要意义。当然,适用简易程序,首先还是要保证刑事案件的审判质量,不能为了简便、省事而将不应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也按简易程序审理。为此,刑事诉讼法对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必须符合以下三条规定: 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2、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3、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无异议[1] 下列情形之一,不适用简易程序: 1.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2.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3.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 4.其他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理由。[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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