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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需隐名股东单独给显名股东书写协议一分在手,注明真正地股东其实是显名股东,股权转让协议所有权利义务均有隐名股东承担。但是请注意,该协议书只对你俩之间有效力,你与股权受让人之间的协议因为你隐瞒了事实,受让人可以请求撤销或变更。如撤销股权转让协议,因此给受让人带来的损失,由你承担,你再向隐名股东追偿,因此,无论怎么做,都是有风险的。除非你向受让人披露隐名股东。但是隐名股东可能不愿意显名,对吧?建议你跟隐名股东或受让人协商,让隐名股东作为股权转让协议的一方当事人,约定协议违约责任由他承担。试试看。
有效。股权转让是公司股东收回投资、解除股东身份的一种方式。在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中,股权转让也是一种常见的民事行为。股权转让一般通过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在协议中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实现股权转让的行为。与其他协议相比,股权转让协议是指公司股东将股权转让给公司以外的行为。无论是内部转让还是外部转让,股权转让行为都需要转让方获得公司其他股东的同意,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放弃优先受让权时对协议双方产生约束力。这里的股权转让仅指有限责任,如涉及外资、国有企业和其他相关部门的股权转让。
践中,存在以下两类不规范的协议形式:一类是口头协议,另一类是未单独订立股权转让协议,仅在股东会决议中包含了股权转让内容。股权转让纠纷案件反映,交易双方发生争议时,一方当事人往往会利用前述不规范的协议形式,否认双方间已达成股权转让合意或主张股东会决议包含的股权转让内容不可诉。在口头协议情形下,法院通常综合双方间磋商过程、实际履行情况等予以判定,主张已达成合意的一方存在举证不能的风险;在股东会决议中包含股权转让内容的情形下,法院倾向于认为,股东会决议与股权转让协议存在主体及内容差异,前者系标的公司股东间就公司治理达成的合意,后者系股权交易双方就股权转让事宜达成的合意,股东会决议原则上不可诉,仅在决议形成的权利义务属于民法典调整范畴的例外情形下,才部分可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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