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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看物业的责任在于是否尽到了管理义务。 如果物业按照规定安排的安保人员巡视;进出小区的非住户都有登记;主要路段和单元门处都有摄像监控,而...
家里被盗,如果是物业未履行物业合同约定的义务造成的,则物业应当负责任。具体是否负责任,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而定。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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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因家庭被盗,不满足房地产公司的服务,选择拒绝支付房地产费的方法来维持权利是不合适的。被盗造成财产损失和拖欠物业费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房地产公司与业主签订房地产服务合同,房地产公司按合同约定提供房地产服务,业主应按约定支付房地产费。房地产服务的内容不仅包括安全义务,还包括其他很多内容,房地产公司在房地产服务过程中存在缺陷和不足,如果不构成根本违约,业主就不能拒绝支付房地产费。如果房地产公司服务不足,发生盗窃事件,所有者必须在第一时间进行科学调查。如果房地产公司没有履行安全责任,必须积极与房地产公司协商。如果不能协商,可以通过诉讼主张权利,要求房地产公司根据失误承担赔偿责任,不能消极拒绝支付房地产费用。如果个别业主不交纳物业费,则不利于其他已缴纳业主的权益和小区整体利益的维护,更不利于物业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
家里被盗,如果是物业未履行物业合同约定的义务造成的,则物业应当负责任。具体是否负责任,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而定。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规定,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由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有关规定。物业使用人违反本条例和管理规约的规定,有关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开发商对房子负责任,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就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做出约定。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商品住宅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第一、二款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就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做出约定。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商品住宅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存续期少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保修期不得低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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