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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事人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即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期限和当事人向提交证据的期限一致。如果当事人依正当理由,经法院准许延期...
诉讼参与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当事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六条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的,应当在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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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诉讼保全的申请: 一般要由案件当事人提出诉讼保全申请,(一般在起诉之后判决之前提出,诉前保全见后文)。 诉讼保全的担保: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保全范围: 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诉前保全与限期起诉: 什么是诉前保全? 诉前保全,顾名思义,即是在起诉前申请诉讼保全。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对申请诉前保全有两个应注意的问题: 1、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2、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经庭审质证。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在开庭时公开质证。当事人在庭前证据交换过程中没有争议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经合法传唤,因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而需要依法缺席判决的,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但当事人在庭前交换证据中没有争议的证据除外。 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由申请调取证据的当事人在庭审中出示,并由当事人质证。 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由法庭出示,并可就调取该证据的情况进行说明,听取当事人意见。 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针对证据有无证明效力以及证明效力大小,进行质证。 经法庭准许,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可以就证据问题相互发问,也可以向证人、鉴定人或者勘验人发问。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相互发问,或者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时,发问的内容应当与案件事实有关联,不得采用引诱、威胁、侮辱等语言或者方式。 对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 (一)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并经法庭准许可以出示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二)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可以出示证明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一致的其他证据。 视听资料应当当庭播放或者显示,并由当事人进行质证。
1、当事人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即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期限和当事人向提交证据的期限一致。如果当事人依正当理由,经法院准许延期举证,则证据保全申请期限也随之推延。与民事诉讼中证据保全申请期限有所不同的是: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可见,行政诉讼中证据保全申请期限相对而言比较宽松。2、当事人应以书面形式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在该申请书中,需详细列明证据名称、所在地点、证据保全的内容和范围、证据和案件事实之间的联系及申请证据保全的理由等事项。3、法院可要求证据保全申请人提供相应担保,即法院就是否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具有自由裁量权。对此,可根据证据的种类、价值大小等诸方面的因素予以综合考虑。4、证据保全申请的主体是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诉讼第三人,未涉及到诉讼代理人、鉴定人、翻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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