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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审理国家赔偿案件,判决或者决定赔偿的,应当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或者同级监察机关抄送赔偿法律文书。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或者同级监察机关应当对行使职权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否具有国家赔偿法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抄送作出判决或者决定的人民法院、有关财政部门以及赔偿义务机关。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或者同级监察机关作出的审查结果认定行使职权的工作人员有国家赔偿法第十六条或者第三十一条规定情形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查结果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追偿决定。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者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因故意违法而导致国家赔偿的,应当承担赔偿总额的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一百的赔偿费用;因重大过失而导致国家赔偿的,应当承担赔偿总额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八十的赔偿费用。侦查、检察、审判机关工作人员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有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情形导致国家赔偿的,应当承担赔偿总额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一百的赔偿费用。依照前两款规定对个人的追偿总额,不得超过其月工资的二十四倍。赔偿义务机关追偿的赔偿费,应当在十日内上缴国库。
对赔偿义务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追偿金,由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追偿的数额,可以采取一次全额追偿或者分次追偿的方式。对个人分次追偿的,可以从每月工资中扣缴。但是,每次扣缴额不得超过其月工资的百分之五十,个人主动认缴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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