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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赌博罪,一般情节,可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具体量刑看情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赌博罪;开设赌场罪...
为赌博提供条件的量刑: 为赌博提供条件,其行为只是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0条之规定,依法应处最多三千元的罚款,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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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与立案追诉: (1)组织三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五千元以上的; (2)组织三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量额累计五万元以上的; (3)组织三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二十人以上的; (4)组织中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三、赌博罪的认定和处罚第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实行劳动教养:(1)参与赌博,个人参赌的财物在五千元以上的;(2)因赌博被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继续赌博的;(3)多次为赌博提供场所、赌资、赌具、交通通讯工具的。
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场所的,涉嫌开设赌场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明知是赌博网站,而为其提供下列服务或者帮助的,属于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依照网络赌博罪的规定处罚:一、为赌博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投放广告、发展会员、软件开发、技术支持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二、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帮助收取赌资20万元以上的;三、为10个以上赌博网站投放与网址、赔率等信息有关的广告或者为赌博网站投放广告累计100条以上的。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规定标准5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实施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但是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 (一)收到行政主管机关书面等方式的告知后,仍然实施上述行为的; (二)为赌博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投放广告、软件开发、技术支持、资金支付结算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明显异常的; (三)在执法人员调查时,通过销毁、修改数据、账本等方式故意规避调查或者向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的; (四)其他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明知的。如果有开设赌场的犯罪嫌疑人尚未到案,但是不影响对已到案共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认定的,可以依法对已到案者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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