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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1)可...
检察院不批捕逮捕的情形,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四十条,具体包括: (一)属于预备犯、中止犯,或者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的;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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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所谓“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 1、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 2、有证据证明该犯罪事实是实施的。 3、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 (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3)采取、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变更为逮捕的情形包括: 新犯罪的可能性; 2、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 3、可能破坏或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串供; 4、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5、试图自杀或逃跑。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检察院不批捕逮捕的情形,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四十条,具体包括: (一)属于预备犯、中止犯,或者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的; (二)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犯罪后自首、有立功表现或者积极退赃、赔偿损失、确有悔罪表现的; (三)过失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犯罪后有悔罪表现,有效控制损失或者积极赔偿损失的; (四)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双方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达成和解协议,经审查,认为和解系自愿、合法且已经履行或者提供担保的; (五)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 (六)犯罪嫌疑人系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学生,本人有悔罪表现,其家庭、学校或者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备监护、帮教条件的; (七)犯罪嫌疑人系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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