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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鉴定小组应综合分析医疗过失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状况等因素,判断医疗过失的责任程度。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的责任程度分为:(一)完全责任,是指医疗事故的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引起的。(二)主要责任是指医疗事故的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引起,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3)次要责任是指医疗事故的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引起,医疗过失起次要作用。(4)轻微责任是指医疗事故的大部分损害后果是由其他因素造成的,医疗过失起轻微作用。【辟谣】医疗事故必须承担刑事责任?真相:非分析:根据刑法规定,医务人员因严重不负责任而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医务人员健康的,构成医疗事故罪,追究刑事责任。本罪的对象是或许可证的医院诊疗人员和护理人员,其医疗过错导致患者身体受损,并有因果关系。构成医疗事故的要件有哪些?构成医疗事故至少要满足三个要素:(一)行为人医务人员的主观心理状态是过失,包括失职和技术过失。前者构成责任事故,后者构成技术事故。(2)有损害结果。也就是说,当患者死亡、残疾、组织器官损伤和功能障碍时,可能构成医疗事故。如果医务人员的过失只导致患者病情延误恶化、精神损害和财产损失,则不属于医疗事故。二者必须有因果关系。医务人员的过失直接造成患者伤亡的,可以认定为医疗事故。如果医务人员的过失只是近因或间接原因,则不属于医疗事故。
有关怎么认定医疗事故的责任,参考《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的规定,所谓“完全责任”是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造成的,医疗机构及其义务人员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要认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承担医疗事故完全责任,从因果关系要件上看属于“一因一果”的因果关系,医疗过失必须是患者人身损害后果的“直接”的、“唯一”的原因,“间接”因果关系或者说“相当”因果关系不能认定为完全责任。在医疗事故争议中,患者方经常以“如果医疗机构尽到责任,那么患者的损害就可以避免为由”要求医疗机构承担完全责任。但患者由于疾病才到医院求医,患者在诊疗过程中产生的人身伤害很难说与其自身疾病一点关系都没有,因此,要在现行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体制下认定医疗机构承担完全责任是很困难的。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案例中,认定为完全责任的案例可以说寥寥无几。根据权威统计数据在2021年上半年上海市市、区(县)完成的244例已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认定医疗机构承担完全责任有8例,认定为完全责任的比例约为3%,其中有四例是四级医疗事故,即患者的人身损害后果不构成残疾或者死亡的医疗事故,也就是原《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所致的“医疗差错”。医疗机构容易发生完全责任的科室集中在麻醉科、外科和妇产科。
医疗事故责任的认定国家在总结医疗事故处理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确定了处理时不仅要考虑医疗事故的等级,还要考虑损害后果与原有疾病状况的关系,考虑医疗过失行为在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并明确规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责任程度的判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卫生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做出了规范,《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专家鉴定组应当综合分析医疗过失行为在导致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状况等因素,判定医疗过失行为的责任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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