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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企业改制民事纠纷的规定是人民法院受理以下平等民事主体间在企业产权制度改造中发生的民事纠纷案件: 1、企业公司制改造中发生的民事纠纷;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改制民事纠纷规定是按照企业公司制改造第四条国有企业依公司法整体改造为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原企业的债务,由改造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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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本科以上学历,35岁以下可入户广州。 企业改制纠纷人民法院受理流程:以单位提出申请--人力资源保障局审核--网上公示入户申请--领取广州入户卡--回老家迁出户口--在广州办理迁入手续
一、案件受理 第一条人民法院受理以下平等民事主体间在企业产权制度改造中发生的民事纠纷案件: (一)企业公司制改造中发生的民事纠纷; (二)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中发生的民事纠纷; (三)企业分立中发生的民事纠纷; (四)企业债权转股权纠纷; (五)企业出售合同纠纷; (六)企业兼并合同纠纷; (七)与企业改制相关的其他民事纠纷。 第二条当事人起诉符合本规定第一条所列情形,并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第三条政府主管部门在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企业公司制改造 第四条国有企业依公司法整体改造为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原企业的债务,由改造后的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第五条企业通过增资扩股或者转让部分产权,实现他人对企业的参股,将企业整体改造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原企业债务由改造后的新设公司承担。
企业通过增资扩股或者转让部分产权,实现他人对企业的参股,将企业整体改造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原企业债务由改造后的新设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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