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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股票交易被实施风险警示的,本所自该股票被实施风险警示当日起将其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
融资融券交易存在异常交易行为的,本所可以视情况采取限制相关证券账户交易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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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细则下列用语具有以下含义:(一)证券类资产,是指投资者持有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股票、债券、基金、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等资产。(二)现金管理产品,是指证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为经纪业务客户设立并管理的,客户可用资金当日可申购、赎回资金当日可用于证券交易,主要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托管的资产管理计划或其他形式的产品。(三)日均换手率,指最近3个月内标的证券或基准指数每日换手率的平均值。(四)日均涨跌幅,指最近3个月内标的证券或基准指数每日涨跌幅绝对值的平均值。(五)波动幅度,指最近3个月内标的证券或基准指数最高价与最低价之差对最高价和最低价的平均值之比。(六)基准指数,指上证综合指数。(七)异常交易行为,指《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及本所其他业务规则规定的异常交易行为。(八)证券投资基金上市可流通市值,是指其当日收盘价与当日清算后的份额的乘积。(九)存量股份,是指已完成分置改革、在本所上市的公司有限售期规定的股份,或新老划断后在本所上市的公司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十)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根据、部门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所持本公司股份的转让行为存在限制性要求的在任或离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十一)专业机构投资者,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和保险公司等;上述金融机构管理的金融产品;经证监会或者其授权机构登记备案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及其管理的私募基金产品;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者。
本细则所称融资融券交易,是指投资者向具有上海XX(以下简称“本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会员”)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证券或借入证券并卖出的行为。
会员应当加强客户适当性管理,明确客户参与融资融券交易应具备的资产、交易经验等条件,引导客户在充分了解融资融券业务特点的基础上合法合规参与交易。对从事证券交易时间不足半年、缺乏风险承担能力、最近20个交易日日均证券类资产低于50万或者有重大违约记录的客户、以及本公司股东、关联人,会员不得为其开立信用账户。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可不受前款从事证券交易时间及证券类资产条件限制。本条第二款所称股东,不包括仅持有上市会员5%以下上市流通股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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