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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这里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是指与生命健康直接相关的财产。由于这些财产与...
(1)一方的婚前财产,明确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特有财产。 (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 3)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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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具体包括:1、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2、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3、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4、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但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综上所述,现在有些夫妻家庭债务较大,其会通过办假离婚的方式,将财产转移走。这种做法其实是无效的,作为债权人,可以向夫妻任何一方主张债务,针对假离婚躲债的情况,当事人可以起诉到法院,让法院冻结夫妻财产。
夫妻个人财产制与夫妻共同财产制同时存在,是夫妻共同财产制的补充。《民法典》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医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其中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结合最高人民《关于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之规定,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是指下列财产: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不满10年的,为复员、转业军人个人所有。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产补助费,归复员军人本人所有。 (2)离婚时一方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归一方所有。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 (3)一方的人身保险金。因人身保险金具有补偿或者养老性,因而只能作为个人财产。另外其他的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金、生活困难补助费、各种非工资性补贴(如上下班交通费补贴、洗理卫生费补贴、托儿补助费、计划生育费、冬季取暖补贴、防暑降温补贴等)、以及实行公费医疗改革的单位直接支付给职工个人的医疗费。 (4)一方的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如保健食品待遇、解毒剂以及夏季冷饮费等。 (5)与个人身份密切相关的财产,如奖状、奖杯、奖牌、奖品、荣誉证书、科研津贴,一方创作的手稿、文稿等,应为个人财产。 (6)夫妻双方约定为个人所有的财产。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是指,即使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该项财产所有权属于夫妻一方,配偶不享有所有权的情形。主要包括:婚前个人财产、婚后取得的特定财产以及婚后约定的个人财产三部分。一、婚前夫妻一方个人财产是指,即使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该项财产所有权属于夫妻一方,配偶不享有所有权的情形。主要包括:婚前个人财产、婚后取得的特定财产以及婚后约定的个人财产三部分。一、婚前财产婚前财产是指夫妻一方在结婚前已经取得的财产。如,一方在婚前所取得房屋、汽车、存款及赠与物等。除非婚前财产所有权人明确赠与,婚前财产不会自动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前财产取得的截止日期是领取结婚证的前一秒。认定婚前财产时,需要注意这样几个问题: 1、婚前购房,并进行了产权登记,则属于婚前财产;婚后进行产权登记,则属于婚后共同财产。 2、婚前同居,共同取得的财产,依共有财产处分,但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3、婚前赠与,父母在婚前赠与的财产,除非特别说明,视为赠与其子女的个人财产。 4、婚前个人投资经营的实体,婚前收益为个人财产;婚后继续获取收益,则为夫妻共同财产。二、婚后取得的个人财产1、因身体受损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2、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3、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4、军人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疗生活补助费等; 5、一方从事特定职业所必需的财产,价值较大除外; 6、一方获得的奖品,不是奖金; 7、具有人身性质的保健费、保险赔偿金; 8、科研津贴; 9、一方创作作品私有,经济收益共有; 10、解除劳动关系的补偿金等。三、约定的个人财产系夫妻双方共同约定的归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但是,为了逃避债务或者有其他违背社会公德的行为,将财产约定归一方所有,此约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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