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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证券市场的管理制度以及投资者(即股东、债权人和公众)的合法权益。(二)客观要件1、行为人必须...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是指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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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诈发行股票和债券罪构成既遂的判决规则: 犯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既遂的,一般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犯罪数额巨大,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有欺诈发行股票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五年以下罚款,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单位犯欺诈发行股票罪的,实行双罚制。对单位处以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法》第一百六十条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等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存托凭证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后果特别严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实施前款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20%以上一倍以下罚款;数额特别巨大,后果特别严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非法募集资金20%以上一倍以下罚款。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判处非法募集资金20%以上一倍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第一款规定处罚。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证券市场的管理制度以及投资者(即股东、债权人和公众)的合法权益。 (二)客观要件 1、行为人必须实施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的行为。 2、行为人必须实施了发行股票或公司、企业债券的行为。如果行为人仅是制作了虚假的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而未实施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的行为,不构成本罪。必须是既制作了虚假的上述文件,且已发行了股票和公司、企业债券的才构成本罪。 3、行为人制作虚假的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的行为,必须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即达到“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才构成犯罪。根据司法实践,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诉: (1)发行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2)伪造、变造国家公文、有效证明文件或相关凭证、单据的。 (3)利用募集的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4)转移或者隐瞒所募集资金的。 (5)其他后果严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主要是单位。自然人在一定条件下也能成为犯罪的主体。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上只能依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所制作的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债券募集办法等不是对本公司状况或本次股票、债券发行状况的真实、准确、完整反映,仍然积极为之者。因而本罪行为人的罪过实质是诈欺募股或诈欺发行债券。在我们国家发行股票,必须要严格的按照法律当中所规定的要求来进行,比如说招股的说明书,还有一系列的文件材料都必须是属于真实的,如果存在着一些虚假的信息,那么将会构成我们国家的欺诈发行股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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