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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盗伐林木罪的犯罪客体是国家对森林资源的管理活动和林木的所有权。 2、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构成盗伐林木罪。 3、处三年以下有...
盗伐林木罪的犯罪客体是国家对森林资源的管理活动和林木的所有权。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构成盗伐林木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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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林木资源的管理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不按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采伐所指定的采伐区域和采伐要求,任意乱砍滥伐森林或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未经林政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擅自采伐自己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成片林木,数量较大的,也以本罪论处。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罪。主体包括个人和单位。
《刑法》第345条规定: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第72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根据以上规定,缓刑的前提为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盗伐林木80方,属于数量巨大,依法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所以基本不可能缓刑。
盗伐林木罪(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是指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国家、集体所有或者个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森林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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