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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大股东可以通过增资的办法让部分股权由外人享有。再强调一下,公司法第三十四条明文规定,公司新增注册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购出资。作为大股东,控制公司通过增资决议后,小股东只能优先认购其中20%,剩下的80%,大股东完全可以以公司名义直接同认购者签订合同,小股东对此并没有优先认购权,故无权再强行认购这一部分。大股东依然可以通过你说的方法,让其他人加入进来而自己无法阻止。
新三板股东可以将其股权质押,具体内容为以下: 1、挂牌前,拟挂牌公司可依法办理股权质押贷款,须履行必要内部决议程序,签署书面质押合同,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只要不存在股权纠纷和其他争议,原则上不会影响其挂牌。 2、挂牌后,挂牌公司也可依法办理股权质押贷款,但需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要求,办理股票质押手续。 3、办理股权质押贷款的股份在股份公司挂牌后,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在股权出质期间限制转让,待质押权行使时,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流通手续。 风险提示:以基金份额、股权进行出质的,自办理出质登记时产生法律效力。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股权出质人不得擅自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股权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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