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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备下述四个构成要件的,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侵权行为: 1.必须有违法行为存在,即指行为人实施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 2.必...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四)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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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案既可以适用商标法也可以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因为侵犯商标权本身就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但是有所区别。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时,一般是指伪造、冒用商标的情形,更多地适用行政处罚。适用商标法时侵权行为已经比较严重,一般通过诉讼解决,索赔额度也会较大。
11月4日公布的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删除了“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的规定,对于“有一定影响的”商业标识的保护则强调仅在于制止“混淆行为”。新法的这些规定,对于“有一定影响的”注册商标的保护,究竟会带来怎样的影响?本文作者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本意、法律规定的变化等角度予以分析,提出了自己的看法,敬请关注。 1993年9月制定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关于禁止仿冒行为的规定中,首先禁止的是“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的行为。由于我国早在1982年就颁布了《商标法》来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因此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这条规定似乎仅具有宣示意义。事实上,该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经营者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处罚。实践中,在已经存在注册商标的情况下,一般来说权利人也没有必要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来制止对注册商标的侵权行为。 一直以来,学界流行的观点也常有这样的表述:在对商标的保护上,《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一般法,而《商标法》是特别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因此必须优先适用《商标法》,甚至应排斥当事人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注册商标的可能。于是,这次《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删除“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的规定,似乎也是顺理成章的了。
1,这个问题想需要现行的法律法规结合实际侵权所得来赔偿的, 2,工商罚你的只是你违法买卖他人商标物品构成贩卖假冒产品罪予以罚款 3,商标授权人起诉要求赔偿是正确的,商标授权人的商标受到侵犯时可以提出诉讼要求赔偿的, 4,怎么能少点赔偿的话,只能和商标授权人私了,让他不要起诉你,这样可以减少你的商誉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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