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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生孩子判给谁

2021-10-02
《最高人民法院对人民法院未进行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事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双方出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双方无法协商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进行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一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抚养,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所以关于未婚生生子的抚养权,首先是可以男女双方进行协商,如果不能协商一致,可以去法院起诉,法院在判决时,会根据具体的情况进行判断,做出对孩子成长最有利的决定,可能判给男方也可能判给女方。具体来说,如果存在以下情况,法院很可能将儿童判定为男性。第一,妇女有恶性感染症或其他重大疾病,影响儿童成长。第二, 女方长期在外不回家,不尽抚养义务的。第三,男性做了不孕手术,失去了生育能力。第四, 男方年纪偏大,再次生育的机率较小,而女方却处于较好的生育期的。第五, 女方有不良嗜好或其他品质问题,可能会影响孩子的。第六, 女方收入较低,且工作不稳定,没有固定住所的。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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