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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
你与陈某、刘某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是2003年签订的,因此应适用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旧公司法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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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公司法》行使职权。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10)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1)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2)修改公司章程。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的以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必须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公司可以章程。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召开股东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公司作为法人必须以其全部出资独立地对其法律行为和债务承担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与其股东具有相互独立的人格,当公司资产不足偿付其债务时,法律不能透过公司这层“面纱”要求股东承担责任。所谓“刺破公司面纱”,是指在某些情形下,为保护公司之债权人,法院可揭开公司之面纱,否定股东与公司分别独立之人格,令股东直接负责清偿公司债务法律即应充分肯定公司人格独立的价值,将维护公司的独立人格作为一般原则,鼓励投资者在确保他们对公司债务不承担个人风险的前提下大胆地对公司投入一定的资金,又不能容忍股东利用公司从事不正当活动,谋取法外利益,将公司人格否认作为公司人格独立必要而有益的补充,使二者在深沉的张力中,形成和谐的功能互补。从法律上看,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的权利,不管个案的实际情况如何,至少在理论上股东是公司的最终所有者,享有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权,他还往往能够获得超过其全部投资总额的股息或红利。而公司独立人格——有限责任制的介入则将股东意识到的投资风险限制在其出资额范围内,并可能将其中一部分转稼给公司外部的债权人,使股东享有的权利与承担的风险失去均衡。相反,债权人作为公司重要外部利害关系人,无权介入公司内部的管理,缺乏保护自己的积极手段。其在股东仅负有限责任的体制下一旦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亏损,必将蒙受重大损失。可见,有限责任制注意了对股东的保护,却对债权人有失公正。揭开公司面纱法律规定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揭开公司面纱立法价值指为阻止公司独立法人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对公司的债权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公正、正义目标之要求而设置的一种法律措施。股东债权人揭开公司面纱补充公司人格否认原则不是对公司独立人格全面的永久的剥夺,也不是对法人制度本身的否定,而是对公司法人人格本质的内涵的严格恪守。公司人格否认原则的效力范围限于特定法律关系中。通常公司的独立人格在某方面被否认,并不影响到承认公司在其他方面仍是一个独立自主的法人实体。因此,公司人格否认原则的效力是对人的,而非普遍适用的。适用条件公司设立合法有效,并且已经取得独立法人人格。股东滥用对公司的控制权。股东控制权的滥用,客观上损害了债权人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方应理解为单个股东不需要承担无限制及无条件连带责任。相反,该等公司中的单个股东将根据其认缴的出资款金额,以“有限责任”方式承担责任。只有在全体股东无法举证表明公司的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之间存在清晰且明确的区分时,他们才会被要求对公司所产生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具体来说,有以下两个案例: (1)如果股东滥用公司作为独立法律实体以及股东有限责任的原则,逃脱债务并对公司债权人的利益造成了严重损害,这样的事件发生时,这些股东将会被责令对公司的债务负起连带责任。 (2)如果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某位股东未能通过举证来证明公司的财产与他或她的个人财产是相互独立的时候,这位股东也将会对公司的债务负起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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