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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中有新的规定。(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证券交易所、期货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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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员工和相关监督部门或行业协会的员工,利用职务便利获得的内幕信息以外的未公开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如果涉嫌以下情况之一,立案追诉:(1)证券交易成交额累计在50万元以上的情况下(2)期货交易占有保证金额累计在30万元以上的情况下(30万元以上)以上的情况下(15万元以上的情况下)
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处罚: 1、构成本罪的,一般应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违法所得1-5倍的罚金; 2、犯罪情节达到特别严重程度的,依法应处5-10年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5倍的罚金。
犯本罪的,具体量刑标准如下: 1、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2、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3、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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