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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实践中,认定预约保险合同如下: 1、预约保险合同是用于货物运输保险和再保险业务的不定期保险合同,又称“开口保险合同”,保险人依合同规定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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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循协商一致原则要求订立合同时,双方应当通过协商的方式,在自愿的基础上充分表达自己的愿望和要求,最终就合同的内容达成一致,从而签定保险合同。这就要求双方均应尊重对方的利益,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对方。
实践当中,符合以下情形的商业保险合同是无效的: 1、合同主体不合格。主体不合格是指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保险代理人等资格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例如,投保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或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缔约行为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保险人不具备法定条件,不是依法设立的;保险代理人没有保险代理资格或没有保险代理权。如果保险合同是由上述主体缔结,则。 2、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缔约过程中,如果当事人中的任何一方以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的方式致使对方作出违背自己意愿的意思表示,均构成缔约中的意思表示不真实。在这里,欺诈是指行为人不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故意告知虚假情况,诱使对主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如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明知不存在风险却谎称有风险,明知风险已经发生而谎称没有发生等等。胁迫是指一方当事人以给对方或与对方有关的人的人身、财产、名誉、荣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同自己订立保险合同的行为。要挟是确定可能实现的行为,而且足以使对方违背自己的意志与其订立保险合同。 3、客体不合法。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没有保险利益,则其订立的保险合同无效。 4、内容不合法。如果投保人投保的风险是非法的,如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等均导致合同无效。
关于保证合同是实践合同,保证合同指的是保证人和债权人达成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代为履行或连带责任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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