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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行政复议程序监督政府机关依法公开政府信息是《规定》实施效果的有效保障。找律师网解释根据本文第一部分数据统计分析,2004年-2010年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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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规定,复议机关应为某市城乡规划局,但被申请人写成或向某市住建局申请复议。 这种情况下,某市住建局应当向按照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示范文本》的通知 国法函[2008]196号 制作[6]行政复议申请转送函 向某市城乡规划局转送行政复议申请。
对于不履行信息公开的行政复议有以下内容:在法律上,政府信息公开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以及规章授权和委托的组织,在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过程中,通过法定形式和程序,主动将政府信息向社会公众或依申请而向特定的个人或组织公开的制度。对此,可以从广义与狭义两个方面来理解。 广义上的政府信息公开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政务公开,二是信息公开;狭义上的政府信息公开主指政务公开。政务公开主要是指行政机关公开其行政事务,强调的是行政机关要公开其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和执法结果,属于办事制度层面的公开。广义上的政府信息公开的内涵和外延要比政务公开广阔的多,它不仅要求政府事务公开,而且,要求政府公开其所掌握的其他信息。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安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申请行政复议,公安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法受理。下列情形除外: (一)因申请内容不明确,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且对申请人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二)申请人要求获取政府公报、报纸、杂志、书籍等公开出版物,被申请人未予提供但已履行告知义务的; (三)申请人要求获取已公开政府信息的原载体或者加盖单位印章的复印件,被申请人未予提供的; (四)行政程序中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以政府信息公开名义申请查阅、获取案卷信息,被申请人告知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的; (五)申请人申请公开信访事项的处理信息,被申请人未予提供但已告知其依照《信访条例》的规定办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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