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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安机关作出罚款决定,被处罚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安机关作出罚款决定,被处罚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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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行为人的具体违法情况,办案机关可以决定同时适用罚款和行政拘留的处罚措施。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公安机关作出处两千元以上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要求听证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举行听证。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因此行政拘留不影响行为人依据处罚决定缴纳罚款。
我国法律规定,对于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罚款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处理人对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具体规定如下: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安机关作出罚款决定,被处罚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第一百九十二条被处罚人未在本规定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罚款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将依法查封、扣押的被处罚人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抵缴罚款。拍卖或者变卖的价款超过罚款数额的,余额部分应当及时退还被处罚人; (二)不能采取第一项措施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总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 拍卖财物,由公安机关委托拍卖机构依法办理。 第一百九十三条依法加处罚款超过三十日,经催告被处罚人仍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按照本规定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是否需要交纳罚款需要根据行政相对人的行为的一个严重程度来判断,行政拘留是一种行政处罚措施,是对违反治安管理法的处罚,一般常见的行政处罚措施包括行政拘留和罚款,两者可以同时并用,也就是罚款加拘留,是否需要交钱,看处罚机关是否有罚款的行政处罚,没有罚款的行政处罚就是不需要交钱的,有的话,就需要缴纳相应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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