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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的区别如下:1。不当得利:是指事后没有合法依据,或者失去合法依据,被确认为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二、无因管理:无法定或...
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的区别为: 1、性质不同,不当得利是没有法律依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无因管理是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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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应负返还的义务;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2、性质上:不当得利属于民事责任;侵占罪属于刑事责任;3、不当得利的取得,不是由于受益人针对受害人而为的违法行为;而是由于受害人或第三人的疏忽、误解或过错所造成的。受益人与受害人之间因此形成债的关系,受益人为债务人,受害人为债权人。其特征为:①双方当事人必须一方为受益人,他方为受害人。②受益人取得利益与受害人遭受损害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③受益人取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即既没有法律上、也没有合同上的根据,或曾有合法根据,但后来丧失了这一合法根据。4、侵占罪有严格的犯罪构成要件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属于他人交与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占为己有。过失不能构成本罪。构成本罪还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仅有故意而无非法占有之目的,如故意毁坏所代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或者要求他人偿付因代管等支出的费用而迟延交还的或者因不小心毁坏或丢失的等,就不能以本罪论处。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将他人的交由自己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5、特殊情况下不当得利也可以演变成侵占罪。
1、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依据,或者事后失去法律依据,被确认为他人因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应当承担返还义务;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非法占有他人交给自己保管的财产、遗忘物或者埋藏物,数额较大,拒不返还的行为。2、性质上:不当得利属于民事责任;侵占罪属于刑事责任。
1、不正当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1)管理他人事务;(2)具有管理的意思(管理人认识到其所管理的是他人的事务,并愿意把管理事务所生的利益归于他人);(3)对于事务的管理,管理者不能定义或约定义务;(4)管理事务的承担,不利于本人,或违反本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与正当无因管理不同)。2、不正当无因管理的法律效力(1)没有违法阻力。管理人因管理不当侵犯他人权利的,构成侵权。(2)被管理人主张享有无因管理收入的利益的,被管理人有义务偿还必要的费用、必要的债务和管理人因管理而遭受损失,但被管理人的偿还义务仅限于其收入。(3)被管理人不主张享有无因管理所得利益的,一般可以按照不当得利处理,符合侵权要求的,被管理人也可以主张侵权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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