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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范公务员录用工作,保证新录用公务员的基本素质,根据和《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公务员录用考试,根据需要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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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录机关根据报考者的考试成绩、体检结果和考察情况,择优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经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七天。公示内容包括招录机关名称、拟录用人员姓名、性别、准考证号、毕业院校或者工作单位、监督电话以及省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公示期满,对没有反映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录用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对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录用;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录用,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按有关程序决定是否录用。
录用公务员,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体检对象按照招考公告规定的比例在考试合格者中按考试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体检的项目、标准和程序依照国家、省统一规定执行。体检必须在市(州)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县(市、区)以上综合性医疗机构进行。公务员主管部门、招考单位应与接受体检任务的医疗机构签订合同。体检完毕,主检医生必须在审核各体检项目的体检结果后签署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性意见并签名,医疗机构加盖公章,并由公务员主管部门对考生的体检结果进行公示。招录机关或者报考者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可按规定在公示期内向公务员主管部门提出复检。必要时,市(州)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另行指定医院,要求体检对象复检。复检原则上只进行一次,并以复检结论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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