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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构成,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或者在经济往来中,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既遂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 1.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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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公司、企业的正常管理秩序和市场竞争秩序。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经营者,即从事商品经营、营利服务等经济活施违法犯罪的要平等地制裁打击,不能搞区别对待,宽严不一。 4、主观要件。本罪主观上均为故意。其目的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此处的谋利,不同于经济活动中依法经营,获取的正当利益,而是谋取暴利、追求不正当的高额经济利润。就行贿方而言,旨在通过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谋取高于其提供的商品、劳务服务所应得的公平利润,其动机还可能是为了垄断市场、排除竞争对手,最终进行垄断经营,谋取暴利。
1、自然人犯本罪的,(1)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2)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单位犯本罪的,(1)对单位判处罚金;(2)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对自然人犯本罪的规定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不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本罪的客观要件需要满足:1.行为人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否则,虽有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财产性利益的行为,但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也不能构成本罪。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构成本罪的一个必不可少的前提条件。2.目的意在为他人谋取利益,否则,虽然收受了他人财物,亦不能构成本罪。3.本罪的主观万面必须为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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