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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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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2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10、超过20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应当依照本办法交纳诉讼费用。
行政诉讼案件不能附带民事诉讼,但在几种特定案件中,可以要求解决相关民事纠纷。《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七条至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在涉及行政许可、登记、征收、征用和行政机关对民事的行政诉讼中,当事人申请共同解决相关民事纠纷的,人民法院可以共同审理。请求一并审理相关民事纠纷,应当在第一审开庭前提出。有正当理由的,也可以在法院调查中提出;法院在行政案件审理中发现,民事纠纷是解决行政纠纷的基础。当事人未请求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相关民事纠纷的,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申请一并解决民事纠纷。当事人就民事纠纷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并已立案的,法院应当中止行政诉讼的审理。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除了被害人没有向公诉机关提出请求外,一般来说是由公诉机关(检察院)向法院提起的。检察院提起诉讼本来就是它的职责,它的经费是由国家支持的,你让检察院来缴纳诉讼费用,不就是用国家的钱缴纳诉讼费,法院再把收到的诉讼费上缴国库,这岂不是多此一举吗!再说,被害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本来就是为了平衡心理的创伤,国家还能再去要求诉讼费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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