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第一,采用书面协议明确显明股东和隐名投资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二,争取与其他股东以及公司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方对股权代持的知悉和同意。 ...
第一,采用书面协议明确显明股东和隐名投资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二,争取与其他股东以及公司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方对股权代持的知悉和同意。 ...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1、隐名股东的权益保护,应当与名义股东明确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只有隐名股东才有转让股权的权利,名义股东转让股权属于无权处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隐名股东不被记载于股东名册。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二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隐名股东的权益保护,应当与名义股东明确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只有隐名股东才有转让股权的权利,名义股东转让股权属于无权处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隐名股东不被记载于股东名册。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二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首先,书面协议明确了股东与隐藏投资者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二是努力与其他股东和公司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方对股权持有的了解和同意。三是积极参与公司管理,充分行使股东权利。四是注意著名股东的持股情况,及时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70人已浏览
139人已浏览
140人已浏览
123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