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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托管定金的相关问题,合同义务先后顺序应当注意的问题

2024-08-30
1、达到约定的放款条件。例如合同约定业主做完全权公证委托后放款,业主已经办理完毕该后续。 2、双方协议付款。即买卖双方书面同意该笔托管定金支付给哪方,中介公司依据双方达成的合意处理。 3、有法院生效判决。如果没有达到上述两点,那么只能依据法院的生效判决来决定款项支付给哪方。目前已经发生多起在没有达到以上三种情况下,擅自不当支付托管定金,导致重复向另一方支付的现象,教训很惨痛,支付请谨慎。二、合同义务先后顺序应当注意的问题一份有效的买卖合同如果需要认定是哪方违约造成不能继续履行,就需要审查目前合同履行到哪一步,应当由哪方旅行合同义务。因此,确定合同义务履行的先后顺序尤为关键。例如:8月2日签订合同,约定业主10个工作日内(即8月16日前)办全权公证,客户于8月13日前支付首期及按揭申请手续。这就导致约定的首期款支付在先,公证在后。还有部分约定是公证委托与首期款监管为同一日,导致合同中无法认定履约先后顺序,为一方违约落下了把柄。为了进一步明确合同先后义务的重要性,在此需明白两个法律术语。一是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债的本旨,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即,如果约定按揭在前,公证在后,业主想要违约便以买方尚未办理首期款监管及按揭手续为由,拒绝办理公证委托,因程序上的错乱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二是同时履行抗辩权,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虽然此类问题很多中介方不以为然,但是却不断的出现在买卖合同中,导致本来守约的一方却变成了合同违约方。因此,合同拟定要谨慎,先后顺序需分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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