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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企业应当制定电力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善预警机制,及时处置危及用电人权益和电力设施安全的紧急情况。遭遇不可抗力或者突发事件等危及电力设施安...
供电企业应当加强对用电人安全用电的指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用电检查。供电企业对用电人的用电安全情况进行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出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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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已划定的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违法种植的或者自然生长的树木、竹子等高杆植物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电力设施产权人应当告知高杆植物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及时排除障碍;拒不排除的,予以修剪或者砍伐,并不予补偿。对电力设施保护区外,因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者生产、交通等事故,造成高杆植物倾斜、倒伏严重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电力设施产权人可以先行修剪、扶正、砍伐或者采取其他必要的安全处理措施,并应当自采取措施之日起三日内告知高杆植物产权人或者管理人,依法补办相关手续。
电力设施产权人应当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划定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下列地点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一)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的人口密集地段;(二)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的人口活动频繁地区;(三)车辆、机械频繁穿越架空电力线路的地段;(四)电力线路上的变压器平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涂改、移动、拆除或者毁损安全警示标志。
电网发展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乡、村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生态和环境保护规划,并与有关规划同步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经批准的电网发展专项规划。确需变更的,应当经过科学论证,征求政府有关部门和电力监管机构、供电企业的意见,由原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方案,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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