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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离婚,您只能向妻子要求损害赔偿,而出轨的对象是不负法律责任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修正)》第4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
根据《婚姻法》保障离婚的自由的原则,夫妻的任何一方都有权利提出离婚。同时,由于一方提出赔偿,适用于诉讼离婚。在离婚诉讼中,如果一方存在过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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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外恋相约保证金不当得利被判退还案情:11月26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婚外恋保证金案,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A要求被告返还不当得利的诉讼请求;被告夏菊违法所得人民币130000元予以追缴,收归国家所有。2007年1月,原告A与被告夏菊在北京市丰台区某工厂工作时相识,不久两人产生了婚外情。为了达到结婚的目的,双方约定先各自离婚,但被告夏菊担心原告不遵守诺言,便提出由原告A支付保证金300000元。原告A依约于2007年12月6日和2008年2月17日两次共计给付被告300000元,加上此前借给被告的10000元,共计310000元。后原告A见被告夏菊迟迟未离婚,便要求被告夏菊返还上述款项。被告在原告的催讨下,于2008年3月18日归还了180000元,尚欠130000元至今未还。为此,原告A具状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夏菊归还余款130000元。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为了达到结合的目的,约定双方各自离婚,并由原告给付被告离婚保证金300000元,原、被告此举有悖于社会公序良俗,也损害了他人的利益,属无效的民事行为,其行为没有法律约束力。被告取得的130000元财产属违法所得,依法应予追缴,收归国家所有。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不当得利于法不符,不予支持,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虽然房子、车等在您丈夫名下,不属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但是《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如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因此,在提起离婚诉讼时,您可以同时请求损害赔偿,让丈夫给您进行一定数额的赔偿。而在婚姻中,一方往往因照顾家庭、子女等牺牲较多,对此种情况,我国《婚姻法》对弱势一方进行了相应的规定,如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第四十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因此,共同财产部分,如果您和您丈夫没法进行协商处理,法院会以有利于您以及您孩子的权益为原则进行处理。
一般情况,婚外情有孩子,而孩子属于意外怀孕而生的,只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也就是在离婚时,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赔偿。但是,如果是以夫妻名义同居而生下的孩子,那么涉嫌重婚罪,需承担刑事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 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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