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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法》第59条规定,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第60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
【1】当事双方不是劳动关系,当事人去仲裁委员会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当事双方是劳动关系,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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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下: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律依据及特点 (一)实体法上的依据及特点 1.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律依据是《仲裁法》第58条第1款、第3款,该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循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该条第3款规定:"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法》第58条规定六种可以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第59条规定:“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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