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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在满足本单位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买后,仍有少量剩余的,由市、县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条件的家庭出售,或者由市...
本省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交易和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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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单位不得利用新征收或者新购买土地组织集资合作建房。严禁任何单位借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实施住房实物分配或者商品住房开发。各级国家机关一律不得组织或者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
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成本监审,全面掌握经济适用住房成本及利润变动情况,确保经济适用住房质价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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