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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合同具有以下特殊性:订立的目的是重复使用;订立时间在双方签订合同前提前制定;合同条款不可协商;经济法律地位不平等。...
关于人身伤害的不能免责,应是绝对的,并无轻重之分。实践中此类免责条款常以以下四种形式出现: (1)全部免责。即当事人事先约定未来的受害人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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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合同的特征有以下四个方面: 1.要约对象的不特定性或重复性。 2.格式合同承诺内容的确定性。 3.格式合同的效率性和低成本性。 4.格式合同当事人双方经济地位的不平衡性。
答:格式合同又称定型化合同或者标准化合同。在消费领域中,格式合同是指经营者为与消费者订立合同而单方拟订的合同条款,有以下几个特征:其一,制定格式合同的主体是经营者,由其决定并预先拟订合同的内容。其二,格式合同相对方是消费者,只有接受合同与否的自由,而无参与决定合同内容的机会。其三,格式合同所指向的是不特定多数的消费者,适用对象具有普遍性。其四,格式合同一经制定,可以在较长的期限内使用,具有相对固定性和连续性。
保险合同的特殊性是: 1、射幸性:保险人是否履行义务取决于保险事故是否发生,是否属于保险责任; 2、附加性:保险合同条款是保险人单方面提前制定的标准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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