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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养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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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养费。2父母离婚时关于子女抚养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子女要求抚养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1)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1、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养费。2父母离婚时关于子女抚养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子女要求抚养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1)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是的。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金额的合理要求。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有支付能力的,应予支持。(1)原抚养费金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生病上学,实际需要超过原金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父母支付子女抚养费,不仅要考虑子女的实际需要,还要考虑父母的实际负担能力。当一方确实无法按照判决或协议支付抚养费时,可以请求减免。抚养费案件的判决具有法律效力后,由于新情况、新理由,一方再次起诉要求减免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新案件处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可以请求减免抚养费:(1)有义务支付的父方或者母方,因长期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经济来源,确实无法按照协议或者判决支付抚养费,而抚养子女的一方可以承担大部分子女的生活费,经支付一方请求后可以减少或者免除支付。(2)有义务的一方,因犯罪被监督劳动改造,无力支付抚养费的,可以减少或者免除支付抚养费。原支付义务的父母可以适当减少或免除。承担继子女的生活费或教育费不是继父或继母的法定义务。继父或继母不愿意承担的,生父或生母应继续承担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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