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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集血液事故罪的具体构成要件有: 1、侵权对象是国家血液和血液制品管理制度和公共卫生。 2、采集血液时,不按规定进行检测或违反其他操作规造成...
本罪的犯罪构成。(1)客体要件。本罪侵权的客体是复杂的客体,其主要客体是国家对血液、血液产品的管理制度,次要客体是公共卫生。国家有关行政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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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客体要件。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其主要客体是国家对血液和血液制品的管理制度,次要客体是公共卫生。本罪侵犯的对象,是血液和血液制品。所谓血液,是指用于临床的全血、成份血和用于血液制品生产的原料血浆。其中原料血浆是指由单采血浆站采集的专用于血液制品生产原料的血浆。所谓血液制品,则是特指各种人血浆蛋白制品,具体而言它是指将人的血液自供者采出后,用适当方法将其不同成分单个分离制成的各种制剂,从而能按不同需要输送给病人或作其他用途。血液制品主要包括人血丙种蛋球白、人胎盘血蛋白、人胎血丙种球蛋白、冻干健康血浆等。(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行为人实施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行为,客观上还必须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易言之,行为人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行为只有与他人人体健康足以受到侵害的危险状态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才能构成本罪。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而单位则不能构成本罪。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行为,既可以由依法成立的血站、单采血浆站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的工作人员所为,也可以由不具备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资格的单位和个人所为。但是,由于本罪只能由自然人构成,而不能由单位构成,因而对于不具有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资格的单位所从事的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只追究有关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出于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违反有关操作规定,或者明知自己没有资格从事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活动仍决意为之。综合上面所说的,采集血液是可以实施的行为,但必须要符合法律所规定的条件,如果存在非法的采集,那么必定会承担法律的责任,法院在认定犯罪时也会从案件的客观、客体、主体、主观来进行确定,这样才能按此罪的刑事条款来进行处罚。
本罪的犯罪构成。(1)客体要件。非法采集.供血.制作.供血产品罪侵害的客体是复杂的客体,其主要客体是国家对血液和血液产品的管理制度,次要客体是公共卫生。本罪侵权的对象是血液和血液产品。所谓血液,是指用于临床的全血.成份血和用于血液制品生产的原料血浆。其中原料血浆是指由单采血浆站采集的专用于血液制品生产原料的血浆。所谓血液制品,则是特指各种人血浆蛋白制品,具体而言它是指将人的血液自供者采出后,用适当方法将其不同成分单个分离制成的各种制剂,从而能按不同需要输送给病人或作其他用途。血液制品主要包括人血丙种蛋球白.人胎盘血蛋白.人胎血丙种球蛋白.冻干健康血浆等。(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采集、供血或制作、供血产品,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2、行为者实施非法采集、提供血液或制作、提供血液产品的行为,客观害人体健康。易言之,行为者非法采集、供血或制作。供血产品的行为只有与他人的健康受到侵害的危险状态有刑法因果关系,才能构成成本罪。(三)主要部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的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不能构成本罪。非法采集.供血或制作.供血产品的行为,可依法设立的血站.单采血浆站和血产品生产单位的工作人员,也可供没有采集.供血或制作.供血产品资格的单位和个人所做。但是,由于本罪只能由自然人构成,不能由公司构成,因此没有采集、供血或制作、供血制品资格的公司从事的采集、供血或制作、供血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只追究直接负责人的刑事责任。(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上只能是故意的,也就是说,行为者知道自己违反了相关的操作规定,或者知道自己没有资格从事采集应血液或制作。供应血液产品的活动还是决定的。
采集血液事故罪的犯罪构成特征有: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有权从事采集血液活动的单位;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侵犯的客体为国家对血液、血液制品的管理制度以及公共卫生;客观方面则表现为采集血液时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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