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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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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以下十六种情形通常将被确定为全部责任: 1、追尾碰撞前车的;2、变更车道发生事故的;3、倒车、溜后发生交通事故的;4、从路外或非机动车道驶入机动车道发生碰刮的;5、绿灯放行或没有信号灯控制的路口转弯车未让直行车的;6、进入环行路口的车未让驶出或在环行路口内行驶的车辆的;7、跨越道路中心实线或者隔离实线发生事故的;8、逆向行驶的;9、右侧超车发生交通事故的;10、超越前方正常掉头、左转弯、超车的车辆时发生碰刮的;11、冲红灯发生交通事故的;12、有禁止掉头标志、标线的地方以及在人行横道、桥梁、陡坡、隧道掉头发生交通事故的;13、碰撞依法可以暂停、停放的车辆的;14、开关车门造成交通事故的;15、机动车进出停车场或停车泊位时与正常行驶的车辆发生事故的;16、单方发生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如下: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他方不负责任:(1)交通事故完全由一方违法行为造成;(2)当事人逃逸或故意破坏,伪造事故现场,破坏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3)一方有条件报案但未报案或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如果双方的违法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违法行为在交通事故中起重要作用的一方应承担主要责任,另一方应承担次要责任。如果双方违法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基本相同,或者双方有条件报案但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应承担同等责任。但是,如果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应承担主要责任,非机动车和行人一方应承担次要责任。若三方以上当事人均有违法行为,则应根据各自违法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大小来划分责任。如果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给对方造成严重后果,即使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也应分担对方10%的经济损失。按10%计算,赔偿金额超过交通事故发生地10个月平均生活费的,按10个月平均生活费支付。
对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由交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形处理处理。构成【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的,将承担刑事责任。《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交通肇事方的刑事责任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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