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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持残疾证可享受的优惠政策: 1、免费参观可以免费进入博物馆、旅游景点、景区等公共场所,大型商业活动、体育比赛除外。场所内政府定价、管理...
一、残疾人的登记注册费用可以减半收取;二、残疾人如果创业注册公司,办理了企业法人的,可以享受2万元的创业扶持;三、残疾人注册公司地址的租赁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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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残疾人的登记注册费用可以减半收取;二、残疾人如果创业注册公司,办理了企业法人的,可以享受2万元的创业扶持;三、残疾人注册公司地址的租赁费用,有最高2万元的政策扶持;四、残疾人如果注册个体户的,可以享受扶持最高5千元;五、残疾人如果是个人提供的劳务,是能免征营业税的;六、残疾人如果注册的规模较小的修理业,工业,商业的,那么他们的登记费用,管理费用。《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六条国家对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超过规定比例或者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和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依法给予,并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等方面给予扶持。国家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
对于安置残疾人单位的增值税和营业税(营改增)政策,对于安置残疾人的单位,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限额征收增值税或者减征营业税。(一)实际安置的每个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本单位所在地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二)主管国税机关应当按月退还增值税。本月已缴纳的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可以在本年度(指纳税年度,下同)前一个月已缴纳的增值税扣除已退还的增值税余额中退还,但仍不足退还的,可以在本年度后一个月退还。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按月减征营业税。本月应缴纳的营业税不足减征的,可以结转本年度以后的月份减征,但不得从上月已缴纳的营业税中退还。(3)上述增值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和修理服务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的50%的单位,但不适用于上述单位生产、销售消费税应税货物、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和销售委托外单位加工货物收入。上述营业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提供服务业税目(广告业除外)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的50%的单位,但不适用于上述单位提供广告业属于服务业税目的营业税应税服务取得的收入。单位应当分别核算上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销售收入或者营业收入,不能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或者营业税优惠政策。(4)兼营本通知规定享受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业务的单位,可以选择退还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一经选定,一年内不得变更。(五)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下岗再就业、军转干部、随军家属等税收优惠政策的,单位可以选择适用最优惠政策,但不能累计执行。(6)本条所述单位是指税务登记为各类所有制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户)、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私营非企业单位。
减免和减免规费。减免税收优惠如下: 1、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2、残疾人员的劳资所得,由人提出申请,报市地方税务局审核批准,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3、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办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含35%)以上,暂免征收所得税。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10%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所得税。 4、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用地,工厂凡是安置残疾人员占总生产人员35%(含35%)以上的,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减免规费如下:1、凡残疾人本人从事手工业、商业、服务业、修理业等,规模较小的,登记费、个协会费、管理费根据规定减半收取。规模较大(雇用帮手)的,管理费按核定标准90%收取,个协会费适当收取。2、经相关部门核实,确属家庭特别困难的残疾人从事经营活动的,各所报请局里同意后,可免收登记费、会费和管理费。3、独资企业、中的残疾人就业人员达30%以上的,按福利企业对待,按规定管理费按核定标准的70%收取。4、残疾人领办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登记费减半收取。 5、凡残疾人本人从事图书、电子游戏、歌舞厅、台球、录相、影碟出租等经营,规模较小的,管理费免收。规模较大的,残疾就业人员达30%以上(含30%)的,管理费按核定标准50%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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