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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夫妻双方在离婚时自愿达成协议,由男方每月支付女方生活费。那么男就要履行这个义务。这是是因为从法律上来讲,夫妻关系解除后,因双方身份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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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由此看来,在婚约财产案件中,首先,男方要求返还的只能是彩礼,即男方以给付女方现金或实物的方式缔结婚约,目的在于最终成就与女方的婚姻,此部分系属彩礼,而在这一过程中如果符合上述情况,可以认为女方存在欺骗的嫌疑,并非出于结婚为目的而是想要骗取彩礼钱财,因此可以依照上述规定索要彩礼。
任何纠缠行为,都属于违法,当事人有权力直接选择报警。根据《治安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1,(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2,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3,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4,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5,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6,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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