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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没有上述范围的近亲属或近亲属丧失监护能力的,有关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可以从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其他近亲属、朋友中指定监护人...
如果孩子的父母不幸离世或没有继续抚养孩子的能力时,将会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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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我国规定,父母去世,监护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 2、需要注意的是,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担任监护人,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从法律上讲,未成年人父母或监护人是第一责任人,负有对未成年人教育和培养的义务和责任。社会和学校的教育是面向全体学生的,没有直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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