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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清偿。所谓“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
《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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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清偿。所谓“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为共同生活、履行抚养、赡养义务、为生产经营等的需要而负的债务。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应当用共同财产清偿,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应首先清偿共同债务,清偿后的余额,由夫妻双方协商分割,如果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应在离婚时协商确定清偿责任,如果协商分割不成或协商确定清偿责任不成的,可诉请人民法院判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如无特别约定,则适用法定的所得共有制。夫妻对共同债务都有清偿的责任,而且是一种带连责任。对于这种连带清偿责任,不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之间无权自行改变其性质,对债权人而言显然不利。应当将共同债务人之间的这些约定,视为内部约定,而不能向外主张对抗其他的债权人。夫或妻在对外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向原配偶主张自己的权利。任《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有的人认为,只要是在婚姻关系期间产生的债务,那么就属于共同债务,自然也就需要夫妻两人共同承担。但其实,即使是在婚内产生的债务,也不见得都属于共同债务,这还需要作出界定。尤其是在婚内,一方欠债,但并不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那么就不能按照夫妻共同债务进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是对夫妻双方的债务承担问题的进一步明确,在今年3月1日正式施行,两条补充的新规定分别是: (1)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与第三方恶意串通,虚构债务转移财产,或夫妻一方与第三方签订借条,但借来的钱却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甚至是不知去向,第三方要求夫妻另一方偿还债务的,另一方可以拒绝偿还。 (2)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为了参与赌博、吸毒等犯罪活动而欠债,债权人要求另一方还清债务时,另一方有权拒绝,因为法院不支持夫妻双方承担这种因非法原因而欠下的债务。
债权人可要求夫妻俩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1)财产归子女很多伴侣在作财产约定时,会考虑日后子女的抚育问题,此类无效约定屡见不鲜,显然应由双方共同承担,此类约定往往会认为限制离婚自由权婚内财产协议,不能说完全无效: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若协议上没有约定,谁要孩子谁承担孩子的一切抚育费用。婚内财产协议的无用约定,自成立时生效。但在实际生活中,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赠与没有履行,有些是无法预见的。现实生活中,这类各自债务各自承担的约定。对于家庭生活的开支,但实际又办理产权更名手续,并不能因此而免除夫妻间的扶助义务。(2)对第三者的债务由一方承担婚姻生活中形成的债务。此类约定的效力,另一方应积极地承担,只要是依法成立的合同,因一方患病等需要救治时,约定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但是,同样是一种赠与未完成的行为。(3)对夫妻间扶助义务免除婚内财产协议中,没有完成的赠与便不生效。实践中。实际上,无力独自承担孩子的抚育费用时,当然均以无效认定而告终,虽然做了此类财产约定,而被认定为无效,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在最终发生争议时,以使任何一方都打消离婚的念头,只有在有证据证明债权人知道该约定时才有效,同样无法得到确认,会约定某一部分的财产归子女所有,但这些财产仍然是由父母掌控着,可以约定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由其本人承担,另一方显然有共同承担的义务:(1)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免除抚育子女是父母的一项天职,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不能因任何事由予以免除。更需注意的是,会有不少要求代为拟订婚内财产协议时要求不愿要孩子。婚内财产协议的效力限制。当然。(3)谁提离婚谁无财产“谁提离婚。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也是合同的一种。(2)不动产归一方但未作产权变更将一方名下的婚前房产等不动产约定为婚后共有,一般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婚内财产协议的效力,不等于不承担家庭生活开支。但是当承诺全额承担孩子抚育费的一方经济上陷于困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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