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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协议的,按照协议进行分割处理;没有协议的,根据出资人、出资份额、是否涉及赠与、孩子归属判定、双方在婚姻存续过程中有无过错等因素进行分割...
离婚后房产分割方式如下: (一)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双方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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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一方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这里所讲的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指的是分割原离婚案中未涉及的财产,即对被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再次分割。关于上述情况的诉讼时效问题,民事诉讼时效一般为2年,起算点是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犯之日起。
第一、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以及接受继承或者是赠与所得的财产;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中在接受继承或者是赠与所得的财产中,明确约定属于个人财产的则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婚后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可以约定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该婚内约定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则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三、当涉及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房产权属关系时,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房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第四、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房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来按份共有,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第三十九条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由此你可以看出,如果没有十九条的情况出现的话,那么就适用第十七,十八条的规定,如果房子是你丈夫婚前买的,那么就归他所有。因为根据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离婚时需要双方协议分割的财产只是,也就是说是第十七条规定的那些财产。由此可以看出法院的判决应该是没有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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